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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罪的四种加重情节之一,涉及法定刑的升格,正确认定聚众斗殴 “持械”情节显得格外重要。由于欠缺专门针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聚众斗殴“持械”情节的认定比较混乱。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聚众斗殴中“持械”争议问题如何理解?
律师解答:
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表现为对人身身体的伤害,能够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应当为保护公共社会的安定、平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持械聚众斗殴属于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之一,相较普通聚众斗殴三年以下的量刑,被告人一旦被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量刑幅度直接升格为三至十年。因此,准确把握“持械”的法律认定标准对聚众斗殴罪的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从聚众斗殴罪所保护的法益及立法目的出发,同时参考各地区的司法文件,将“械”解释为“足以致人伤亡且外观上足以引起社会公共认知范围内危险感的器械”更为合适。在具体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还应结合案件细节、时空环境、器械的杀伤力、行为人对器械的客观使用情况以及伤害后果等角度综合判定行为人的“持械”问题。
律师补充:
应该将“械”解释为“足以致人伤亡且外观上足以引起社会公共认知范围内危险感的器械”。司法工作人员还应结合案件细节、时空环境、器械的杀伤力、行为人对器械的客观使用情况以及伤害后果等角度综合判定“持械”问题。此外,对于“持械”共同故意的判断问题,应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事先未预谋持械的,未预先准备斗殴器械或未谋划利用现场器物斗殴的,仅有个别行为人独自携带或利用现场器物斗殴的,其他行为人不应视为持械聚众斗殴的共犯。在具体案件中,常见聚众斗殴一方有人持械、有人未持械的情形,对于共同行为人“持械”的认定应当遵循共同犯罪理论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分情况判断行为人对“持械”的认识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