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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程序是由控、辩、审三方组成的架构,辩即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是指定辩护?
冯荣尚律师解答:
指定辩护是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
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如下: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4.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辩护人。
5.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6.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
7.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冯荣尚律师补充:
辩护权是近现代刑事诉讼中保证实体和程序公正的最重要的保障,没有之一。按现有法律规定,其来源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前者是常态,由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产生(受托人主要是律师,该辩护权一者源于委托,一者源于刑诉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占绝大部分案件比率;后者是特例,针对司法援助案件,为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而给未能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指定辩护律师。
指定辩护是公权力特殊情形下为司法公平需要而介入干预的结果,并非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之间合意的意思表示,虽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拒绝指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即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效力要优先于国家(行政、司法)公权力意志行为,这是民主、文明社会的基本法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