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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从2016年7月1日在河北试点,水资源税改革迄今已历经十载。作为运用税收杠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它不仅是一次“税费平移”的制度改革,更是一场用水观念、发展方式和治理模式的深刻变迁。
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改革在不增加居民和一般工商业正常用水负担的前提下,有效推动水资源集约利用和绿色发展,深刻改变了“一方水土”。
为何要从“费”变“税”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虽然我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5%,且时空分布不均,“北缺南丰”的特征明显。长期以来,水资源费作为调节手段,在筹集资金、促进节水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法律刚性不足、征管效率不高等问题也逐渐显现。
水资源“费改税”,实现了管理模式从行政到法治的转变,以法律形式确立“取水付费、损耗补偿”原则,让水资源取用各环节有法可依。这一转变是我国运用税收杠杆推动水资源节约保护、推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2016年7月1日,河北作为全国首个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省份,拉开了水资源税改革的序幕。选择河北率先试点,有其深刻的现实考量,河北是全国唯一没有大江大河过境的省份,水资源供给先天不足,且地下水超采问题突出,曾是全国规模最大的地下水漏斗区。
2017年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2024年12月1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改革顺利实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广,成为我国绿色税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成果。